香港聾人體育總會執行委員選舉機制

  1. 按本會會章,要年滿18歲聽障人士,
  2. 並連續入會4個年度、無刑事記錄者、
  3. 必須認同本會的宗旨及目標、
  4. 對本會會務有深切認識及了解、
  5. 曾被本會委派代表香港參與海外賽事的代表隊隊員 曾經為本會執行委員會委
  6. 承諾忠心為本會未來體育發展而效力者。
  7. 執行委員是義務性質服務,並非為私心及利益去參選。
  8. 選出之8位委員最終經董事會通方為有效,董事會並會按其過往服務本會的經驗或其才幹為基礎分別委任職銜。
  9. 因利益衝突關係,執行委員不可以兼任教練或職員。
  10. 選出的委員可能同時為各項代表隊運動員,日後可以如常參加訓練,但遇上國際性賽事出隊,便不可以在同一個賽事中多過四位委員,以代表隊運動員同時參加,以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