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隊員甄選機制/準則

代表隊員甄選機制/準則

  • 運動員須為香港聾人體育總會會員
  • 運動員須為聽障人士並合參加國隊聾人賽事資格 (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以上)
  • 運動員由教練認可有一定的水準而選拔
  • 運動員的訓練態度、出席率及表現
  • 運動員有熟練的技巧及已接受多年的訓練
  • 運動員有助提昇各隊員水平或配合整體部署
  • 運動員有參加海外 / 本地比賽的經驗

獲選為代表隊員並不表示可參加本地 / 海外國際性賽事,香港聾人體育總會將根據以下因素作派員考慮

  • 運動員是否仍達上述機制所列的甄選機制/準則;
  • 財政因素 (例如:獲資助/贊助金額);
  • 整體參賽策略的需要 (例如隊際項目、雙打組合、項目可角逐獎項的多寡等);
  • 運動員在比賽中獲得奬牌/優異成績的機率運動員能否在比賽中爭取更高績分/排名以獲取參加大賽資格;
  • 運動員能否透過比賽提升個人/隊伍的水平;
  • 運動員近期參加海外/本地比賽的成績表現等

上訴機制

遴選小組由會長、副會長及總幹事組成,在遴選過程中會以上述各點作公平、公正的態度作出決議。上訴人(代表隊球員/教練)不能只因為不同意遴選結果而提出上訴,一般而言,上訴原因可包括以下幾項:

  • 認為遴選小組沒有遵照遴選機制而作出遴選結果
  • 認為遴選小組沒有參考重要客觀資料而達致不合理或不公平的遴選結果
  • 認為遴選過程由於受到無關的因素影響, 而導致結果有所偏差

上訴書必須具名 (包括:上訴人姓名及聯絡方法),並於遴選結果公佈後7日內,以傳真、電郵或親身送交形式呈交總會辦公室,並列出詳細原因,逾期恕不受理。 同時,上訴委員會 (由香港聾人體育總會全體執行委員會成員(共八名)及總幹事組成) 不接受匿名及沒有聯絡方法的上訴。上訴委員會在收到上訴書後三十日內召開會議,並於會議後二十天內以書面回覆上訴人。有關上訴結果將被視為本會遴選結果的最終決定。